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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03号

安铁成与王丽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铁成,王丽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安铁成,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丽伟,男,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铁成与被执行人王丽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赔偿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意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 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岩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