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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66号

白庆海与郭延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庆海,郭延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白庆海,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郭延奎,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白庆海诉被告郭延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庆海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郭延奎给付欠款30000元,受理费298元,合计30298元。执行费3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都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354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书晓

审判员  牛 涛

审判员  方宝元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