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白庆海,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郭延奎,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白庆海诉被告郭延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庆海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郭延奎给付欠款30000元,受理费298元,合计30298元。执行费3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都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354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书晓
审判员 牛 涛
审判员 方宝元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