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35号原告韩某,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渠辉,丰县欢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史 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