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0135号

韩某与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韩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35号原告韩某,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渠辉,丰县欢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史 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