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148号本院于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对申请人上海高雅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一案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148号民事裁定书有误,现文字上予以补正,
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中“
二○一四年三月九日”更正为“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审 判 长 翁 俊
代理
审判员 叶旭初
代理
审判员 谢亚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