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385-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现代石油钻具有限公司,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开发区长远北路1号院内。法定代表人宋海滨,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长高一品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现住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8号国阳科技园A栋。法定代表人马孝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现代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高一品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187330元及相应利息,剩余1187330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 江
审 判 员 郝建军
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