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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280号

娄臣良与潘金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娄臣良,潘金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娄臣良,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邵建新、周晓娟,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金海,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剑晖,经理。

原告娄臣良与被告潘金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共厦门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同意省高速公路交警厦门大队执法变更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精神,该案应由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叶小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甲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