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余宗政,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南漳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462号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