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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758号

余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余鼎非法拘禁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58号罪犯余鼎,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8日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5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8年1月6日起至2028年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余鼎等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7月29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8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温勇生、黄柳俊,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益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余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能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考核达标累计17.6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阙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