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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268号

叶贻地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叶贻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68号罪犯叶贻地,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73号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叶贻地于2010年5月1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贻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贻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