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42号
申请人:吕育才,男,194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人:郑岚,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申请人吕育才、郑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吕育才、郑岚之间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郑岚自愿赔偿吕育才右手中指和牙齿医药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维修防盗门费用合计4000元,于2015年3月20日已履行完毕;
二、郑岚因本次纠纷产生的医药费和财产损失费由郑岚自行承担;
三、吕育才自愿放弃追究郑岚其他损失主张;
四、郑岚、吕育才双方之间因打架产生的纠纷已全部了结,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