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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29号

谢国与韩艳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国,韩艳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谢国,男,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镇赉县。

被告韩艳民,男,成年人,现暂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诉被告韩艳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春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