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536号原告重庆市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桥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4836-7。法定代表人李四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令新,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守波,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守波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为1255元,由原告重庆市顺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涛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