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0769号原告刘军。原告刘佳明。原告张玉花。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卫青。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负责人吕春波,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方林,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欢。委托代理人朱军,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刘佳明、张玉花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张欢、王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刘佳明、张玉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刘佳明、张玉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军、刘佳明、张玉花负担。
审 判 长 李 岭
人民陪审员 孙 军
人民陪审员 张 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