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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815号

张成光、郑淑荣与王凌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成光,郑淑荣,王凌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光,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店埠镇韩埠家汇村。申请执行人郑淑荣,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凌波,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南龙湾庄村。上列当事人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凌波给付张成光、郑淑荣案款20000元及诉讼费360元。张成光、郑淑荣于2012年5月7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7580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