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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219号

文琪与湖北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琪,湖北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琪,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平,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板桥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红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征鸿,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文琪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琪以与湖北金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琪撤回上诉。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2元及减半后的一审案件受理费822元,均由文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斌

审 判 员  张文霞

代理

审判员  丰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丽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