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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步云峰与被执行人刘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长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步云峰,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偏坡营乡哈沁营村***号。被执行人刘长生,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山湾乡玉皇庙村。申请执行人步云峰与被执行人刘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步云峰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长生履行给付6.672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海伦

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

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