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259号罪犯温剑锋,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8日作出(2010)龙法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剑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温剑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7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3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温剑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剑锋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2次,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23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温剑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剑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 刘悦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耀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