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
原告:澄城县远登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长宁街东六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洁,陕西省澄城县李玉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晓学。澄城县韦庄镇临臬村五组41号,系陕E550**车辆经营人。本院在审理澄城县远登运输有限公司韦晓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澄城县远登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澄城县远登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富明
审判员 李淑侠
审判员 王建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煜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