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12号原告茂名市茂南高品味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杨忠,职务:总经理,住所地:茂名市。
委托代理人:苏海,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莹莹,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茂南区农林畜牧和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梁达明,住所地: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茂南高品味大酒店诉被告茂名市茂南区农林畜牧和水务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茂南高品味大酒店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茂南高品味大酒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茂南高品味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茂名市茂南高品味大酒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志 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文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