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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757号

黄海青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黄海青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57号罪犯黄海青,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龙新刑初字第6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3127.94元。宣判后,该犯及同犯案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岩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了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7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温勇生、黄柳俊,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益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海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能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27.8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86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海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青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阙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少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