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王轩庆申请执行人崔振荣申请执行人吕文铁申请执行人周学生申请执行人李向阳申请执行人姜泽海申请执行人孙功发申请执行人李秀峰申请执行人丁海彬申请执行人曾庆林申请执行人赵洪军被执行人张金山被执行人钟奎振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策文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轩庆、崔振荣、吕文铁、周学生、李向阳、姜泽海、孙功发、李秀峰、丁海彬、曾庆林、赵洪军申请张金山、钟奎振、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终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金山、钟奎振、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金山、钟奎振、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履行(2014)兴民终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终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