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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执字第1593号

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59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黄文先。被执行人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03月06日作出(2009)楚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09063.48元,并自2007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持利息;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8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0605元,由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52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法定代理人刘伟现已被判徒刑,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被区政府成立的资产管委会接管,目前正在处置中,尚未变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相关资产由区政府成立的河济公司资产管委会接管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楚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区政府成立的河济公司资产管委会处置资产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宗殿荣

审判员  陈爱明

审判员  王亚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