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祥林。被执行人郭冉。淮安市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淮开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
一、郭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淮安市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40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蓉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王海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