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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行初字第16号

赵庆明与云南省公安厅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公安)
当事人
赵庆明;云南省公安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法行初字第16号原告赵庆明,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通海县。

委托代理人:张克祥,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五华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省公安厅。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嘉武,厅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霞、吴封超,云南省公安厅干警。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赵庆明诉被告云南省公安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为,该案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和解,故特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赵庆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曾志强

代理

审判员  余欣妍人民

审判员  者文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毛书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