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法行初字第16号原告赵庆明,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通海县。
委托代理人:张克祥,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五华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省公安厅。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嘉武,厅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霞、吴封超,云南省公安厅干警。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赵庆明诉被告云南省公安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为,该案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和解,故特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赵庆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曾志强
代理
审判员 余欣妍人民
审判员 者文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毛书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