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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81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孙见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孙见财,黄剑毅,王勉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东1206、1208、1210、1212、1214、1218号,组织机构代码77694523-9。

负责人:高强生,职务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见财,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高辉,系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黄剑毅,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

原审

被告:王勉群,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孙见财、原审被告黄剑毅、王勉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民四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民四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梁家伟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