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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284-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郞分祥与徐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郞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284-2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82号,组织结构代码:85110531-0。

被执行人:郞某某,男,汉族,住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住铜陵市郊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执行人郞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郞某某、徐某某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郞某某、徐某某名下财产62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