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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233号

林宝福与张军、林新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宝福,张军,林新忠,洪心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233号原告林宝福,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王宏伟、许莲美,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集美区。被告林新忠,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洪心宇,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福与被告张军、林新忠、洪心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宝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志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