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233号原告林宝福,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王宏伟、许莲美,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集美区。被告林新忠,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洪心宇,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福与被告张军、林新忠、洪心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宝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志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