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3303号原告陈世兵,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朱垚,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兵与被告朱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兵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世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冉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