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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359-3号

许长银与樊道登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长银,樊道登,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59-3号

申请执行人:许长银,男,汉族,诸多四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身份证号:340223198709014419.

被执行人:樊道登,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身份证号:340221197502172615.

被执行人: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北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6093-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樊道登、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道登、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樊道登、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赭山支行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旭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