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785号原告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台区七里办事处崔家营村。法定代表人邓阳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仕海,男。被告汉中市津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台区七里办事处胡家扁村。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汉中市津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汉中市汉台七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妍
人民陪审员 曹建英
人民陪审员 韩晓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江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