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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80号

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与熊化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熊化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合意村。法定代表人杜新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士武(特别授权),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化斌,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化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已交纳),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明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玉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