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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354号

郑永达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郑永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54号罪犯郑永达,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福建省漳浦县赤湖镇月屿村月屿(1)**号。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永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罪犯郑永达于2013年9月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闽宁监减(2015)331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郑永达予以减刑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永达入监后,曾四次违反监规累计扣7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表、教育情况跟踪卡、奖惩审批表。3、(2013)晋刑初字第218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罪犯郑永达服刑期间,多次违反监规被扣分,且有严重违反监规的行为,改造情绪不稳定,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永达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小杏

审 判 员  谢 勇

代理

审判员  韦晓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成圆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