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31号

刘亚本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亚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31号罪犯刘亚本,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揭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亚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亚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10月20日、2013年6月20日,分别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468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3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刘亚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亚本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亚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亚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 判 长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  黄沛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