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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596号

吴俊海与代晓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俊海,代晓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596号申请执行人吴俊海,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代晓亮,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代晓亮给付吴俊海案款22000元。李善文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3850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