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2924号原告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厦门人民保险大厦17层1703,组织机构代码68526233-6。法定代表人黄兴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娟、张永荣,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志伟,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杨茵,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志伟、杨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志伟、杨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 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