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高执字第42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昱雅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芳宇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芳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昱雅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芳宇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已经全部强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高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合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林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