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李昕,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被告张海博,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水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海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海博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水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海博100000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豆建中
审 判 员 蒋 旭
代理
审判员 周 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抗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