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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1257号

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杨某某,女,苗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