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杨某某,女,苗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