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69号罪犯马胜,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大学文化,原龙岩市地产公司开发科科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医院住院部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11)龙新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28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8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家庭帮教较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代理检察员陈良平,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马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2月起至2014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5.8分。该犯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罪犯马胜的妻子苏丽荣与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假释帮教协议,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马胜适合接受社区矫正,建议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马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少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