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冯某,男。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黄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周某某以女儿尚小,想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小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