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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476号

田家坤贪污罪,田家坤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家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76号罪犯田家坤,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1)薛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家坤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44825元(刑期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3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田家坤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报请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家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田家坤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田家坤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家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丹

审 判 员  邵明伟

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