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喻正言。被执行人秦永高。申请执行人喻正言依据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秦永高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秦永高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金龙街北段的84号、86号、88号、90号、92号、94号、96号、98号、100号商业用房(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2009**号)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