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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870号

周某星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周某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70号罪犯周某星,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4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1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达标分累计9.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