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宁,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其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林金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其仕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沈铁西民二初字第7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李妍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代理
审判员单立、
代理
审判员李大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宁,被上诉人沈阳其仕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852元,减半收取3926元,由上诉人沈阳中澳防水堵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妍
代理
审判员 单 立
代理
审判员 李大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冰青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