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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268号

农不凡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农不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268号罪犯农不凡,曾用名农生,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不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6096.47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农不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农不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26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农不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同时,罪犯农不凡结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应积极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以减少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但该犯在尚有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狱内消费水平较高,故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农不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  刘悦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耀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