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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386号

李岩松、贾秀琴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8-03-26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00386号被执行人贾秀琴、于彩云:李岩松申请贾秀琴、于彩云的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174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岩松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缴纳款50000.0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650.0元,其他诉讼费用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焕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保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