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58号原告罗振华,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南皮县人。被告房阔,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南皮县人。被告刘秉东(又名刘钊),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南皮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振华与被告房阔、刘秉东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罗振华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邢家德
代理
审判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周家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