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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58号

罗振华与房阔、刘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振华,房阔,刘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58号原告罗振华,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南皮县人。被告房阔,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南皮县人。被告刘秉东(又名刘钊),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南皮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振华与被告房阔、刘秉东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罗振华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邢家德

代理

审判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周家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