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13号罪犯梁见钟,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见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96344.33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见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17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先后于2011年1月24日、2012年12月20日,分别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433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30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梁见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见钟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6次,2013年3月、2013年9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3年1月、2014年3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3年10月、2014年10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尚未履行财产刑,也未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梁见钟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255.9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1793.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见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应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以减少其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见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 黄沛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