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68号原告付远平,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蔡献辉,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付远平与被告蔡献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已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远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远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发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小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