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福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哲平。
上诉人陈雄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7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户籍所在地系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西路XXX号,住所地不在宝山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属原审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代理
审判员 吉 韵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